日照市福建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中文:日照市福建商会。(英文译名: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 RIZHAO CITY 缩写:FCCRC)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日照市福建商会是由福建籍自然人、法人、社会机构在日照市投资的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加入组成,并经日照市主管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 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团结、交流、互助、服务、维护、发展”。团结会员、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共享资源、互通有无、共同发展;引导会员遵纪守法、文明 经营、参加公益和社会事业;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力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促进福建省和日照市两地经贸合作,为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日照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商会依法注册的住所为本商会办公室地址(日照市北京路蓝天国贸中心1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在日照市福建籍的闽商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活动,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七)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日照市的福建籍的各类企业,入会批准后,为本商会企业会员;
(四)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批准后,为本商会团体会员;
(五)在日照市的福建籍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及有关人士,入会申请批准后,为本商会个人会员;
(六)有过福建工作生活经历的非福建籍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商会企业或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执行本商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商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的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的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或除名;
(五)决定本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本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换届时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研究决定商会重要决策及发展项目实施;
(五)组织研究决定机构设置及人事任免和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设立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商会的日常工作。执行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落实执行商会有关决定;
(二)协调商会内部各方面关系,积极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室研究决定;
(四)布置组织策划安排商会的各种会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
本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以上人员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商会章程和内部工作制度开展活动;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四)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五)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监事列席理事会,监事长出席会长办公会,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商会会员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并监督其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按照《会费管理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理清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