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福建商会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日照市福建商会章程》及社会团体收费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商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商会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按规定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标准根据会员在商会中的职务进行确定。
第四条 会费的缴纳与管理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二章 商会经费来源
第五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六条  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缴纳会费50万元/届;
        
(二) 执行会长单位缴纳会员5万元/届;
  (三)监事长及秘书长单位缴纳会费3万元/届;
  
(四)常务副会长单位缴纳会费3万元/届;
  
(五)副会长单位缴纳会费1万元/届;
  
(六))理事及监事单位缴纳会费3000元/届;
  (七)会员单位缴纳会费500元/届。
  商会会费收取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七条  会费缴纳时间
  (一) 申请入会的会员在入会申请批准后30天内缴纳会费;
  (二) 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理事、会员单位一次性交清五年会费,副会长和监事单位按年度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费缴纳方式
  会费可以现金缴纳,也可以通过银行汇至商会财务专用账户。
第九条  会员因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或其他原因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所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  日照市福建商会设立财务管理部门,对会费的缴纳、使用与管理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财务管理部门的会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会计准则,对商会的会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制定或修改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日照市福建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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