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商会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
    2014-05-04 11:35:33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为保证商会健康发展、高效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商会会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商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商会对有下列行为的会员,解除其会员身份,同时解除其在商会各级组织中的一切职务: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的;
        2、参加非法组织,拒不悔过的;
        3、因企业信誉差、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严重败坏闽籍人声誉的;  
        4、拉山头、结帮派,对商会团结造成严重影响的;
        5、用造谣、污蔑等手段败坏商会声誉的;
        6、侵占、挪用商会财产资金的;
        7、其它对商会建设有不利影响的。 
       二、商会各级组织成员,要积极参与商会工作,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商会的《章程》、规章制度,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商会对有下列行为的各级组织成员,解除其一切商会职务:
        1、拒不执行商会各级组织决定的;
        2、不接受商会工作任务的;
        3、在商会各级组织会议后,散布与会议决定精神相对立的言论,造成不良后果的;
        4、会长办公会、理事会的组成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的;
        5、其他对商会建设有不利影响的。
        三、商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要热爱商会,严格遵守商会的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商会
    对有下列行为的专职工作人员予以解聘:
        1、不胜任本职工作要求的,因失职给商会造成较大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2、因不遵守纪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给商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3、以商会名义为个人谋取私利,贪污、挪用商会资金或侵占商会财物的;
        4、不服从领导指挥和工作安排,严重违犯劳动纪律的;
        5、其它对商会建设有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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